離婚怨偶的金錢戰爭!要不到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3招可強制執行!

2023-12-20 15:21

更新:2023-12-2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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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離婚率不斷攀升,許多怨偶離異後反目成仇,為子女教養等問題鬧得不可開交,近年來拒付扶養費的案例更是層出不窮,擁有監護權的一方究竟該如何保障子女受扶養的權益呢?

 

撰文:建業法律事務所

 

婚姻觸礁兩分飛 前夫竟拒付扶養費

志明和欣怡結婚3年多,育有一名不到2歲的兒子,但婚後才發現價值觀、個性不同而屢有爭吵,加上婆媳問題難解,雙方皆認為婚姻關係無法維持而決定協議離婚。兩人參照網路上的範本自行擬妥離婚協議書,約定由欣怡擔任兒子的監護人,志明於兒子成年前應按月支付6千元作為兒子的扶養費,並協調安頓家事,辦妥離婚登記。

未料兩人離婚數月後,志明藉故拖欠應支付的扶養費,後來更直接表明經濟困難,無法繼續支付扶養費。欣怡本身工作收入有限,又氣憤志明身為父親卻不履行扶養義務,只好找律師諮詢解決方案。

 


 

即便離婚 父母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指出,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負扶養義務,且不會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因此,志明和欣怡離婚後,縱使志明不是兒子的監護人,扶養兒子的義務依然存在。

志明和欣怡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既已約定志明每月須支付6千元扶養費,志明即有履行協議的義務。當志明拒絕支付扶養費,欣怡可依據離婚協議約定,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的訴訟。然而,欣怡仍須待法院判決確定,始得以該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對志明聲請強制執行,而無法直接以離婚協議聲請強制執行。

 

2做法達成離婚協議 可有效強制對方履行協議內容

為避免須透過冗長的訴訟程序才能對積欠扶養費的一方進行強制執行,李育錚建議2種做法。

第1種做法是以「公證」方式簽訂離婚協議,並於公證書上特別載明得逕為強制執行的條款。這麼做的原因是,一旦有一方不願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即可直接以此經公證的離婚協議作為執行名義,對不履約方聲請強制執行。

第2種做法則是經由法院調解程序達成離婚協議,因為法院的調解筆錄亦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故可直接持法院調解筆錄向不履行方聲請強制執行。

 

擔心對方惡意脫產 先發制人才有解

實務上也常有夫妻一方擔心對方蓄意脫產,日後縱使聲請強制執行,也恐怕難以獲償。對此李育錚表示,當一方以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或法院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對不履約方聲請強制執行,且聲請獲准,法院即會啟動查封財產程序,讓不履約方無法任意處分其財產,這樣一來就可達到避免對方惡意脫產的目的。

李育錚指出,若雙方未經公證或法院調解,而是自行協議離婚,如前所述,依然能透過訴訟程序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若在訴訟進行中發現對方有明顯脫產意圖,可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讓法院裁定對方於訴訟確定前不得處分特定財產,以確保訴訟過程中對方無法脫產。

 

父母未盡扶養義務 子女有權減輕其照顧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假扣押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都屬於非終局性的暫時性處分,法院可能會視情形要求聲請方提供一定的擔保金。

此外,《民法》規定,如果父母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可以訴請法院減輕其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重大,法院還可以免除全部的扶養義務。因此李育錚提醒,從本文案例來看,萬一欣怡透過訴訟、強制執行等程序,志明仍未支付扶養費,志明的小孩於成年後,也能依《民法》規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親志明的扶養義務。

李育錚也強調,夫妻離婚後,只是配偶關係有所變動,但父母和孩子在血緣上或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均不會有任何改變。因此,離婚後不論是否為監護權人,父母雙方均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的教養義務,共同分攤未成年子女於成長過程中的各項需求,切莫以非孩子監護權人為由推卸應盡的義務,這不但違反法律規定,更會對親子關係產生難以修復的傷害。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假處分」的差異

「假處分」針對的是「金錢以外」的請求權利,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則涵蓋金錢與非金錢的請求, 指的是在訴訟當中,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向法院聲請暫時維持或實現特定法律關係。

文章出處:《Money錢》2023 / 8月號

(圖:ShutterStock 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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