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也能當自己的監護人!單身、獨居者可善用「意定監護」讓老後生活更安心

2023-12-28 11:20

更新:2023-12-28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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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婚不生者逐年增加,不少單身者規劃老後和好友一起生活,甚至希望當自己失能或失智時,由好友照顧自己,而不是不熟的親屬。怎麼做才能讓好友名正言順成為自己的監護人呢?

 

閨密可以擔任我的監護人嗎?

小麗是位經濟獨立、事業有成的熟齡女性,家中父母皆已過世,只有一個弟弟,但彼此感情並不融洽。雖然小麗並未踏入婚姻,不過身邊有一兩位感情深厚的閨密,彼此也約定老年時相互照應,期待有個快樂舒適的晚年生活。

最近小麗身邊陸續傳出親朋好友罹患失智症的消息,小麗開始擔心,若有一天自己也突然罹患重症無法自理生活,究竟能夠依靠誰?與其讓感情不睦的弟弟決定自己的大小事,她反而希望是閨密來照護自己、代為處理醫療及財產等事宜,這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嗎?


 

傳統「法定監護」制度,單身或獨居者不適用

台灣人口老化逐年加劇,小麗的狀況並非特殊案例,中高齡者一旦罹患重病或失能,除了需要受到照護,也需要有監護人協助處理生活所需與管理財務。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楊薪頻指出,我國《民法》本就設計了「法定監護」制度,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依職權按《民法》規定,就該受監護宣告者的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監護人必須按受監護宣告者的最佳利益,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對受監護宣告者做生活上的照護、療治及財產管理。

然而楊薪頻也指出,現今社會有許多單身或獨居的中高齡者無法適用既有的「法定監護」制度,例如:嚴重失能或心智缺陷者可能沒有配偶,也缺乏一定親等或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親屬。

 

「意定監護」可自行指定監護人選

倘若案例中的小麗,有要好且同居多年的友人,他們了解彼此的生活作息、健康及財務概況,按常理判斷,當小麗嚴重失能,這位友人應是能夠好好照顧小麗的最適人選,但在「法定監護」制度下,該位友人極有可能不是法院擇定擔任監護人的對象。

為解決「法定監護」制度的缺點,《民法》於民國108年6月增訂並施行「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讓身心狀態良好的成年人,依其意願與特定一人或多人共同簽訂「意定監護契約」,透過契約的簽署,約定委任人日後若被法院宣告監護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

楊薪頻提醒,依《民法》規定,若有多位受任人,可以請多位友人共同擔任監護人,以免所有監護工作都只能交給一兩個人處理,反而造成友人的壓力。

 

契約須經公證 未受監護宣告前不生效力

由於「意定監護契約」是私法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未違反法令及善良風俗,均能約定於該契約,例如:約定給付監護人的報酬金額等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意定監護契約」的簽署、變更及撤回,依法都需要由公證人製作成公證書才能成立。楊薪頻提醒,「意定監護契約」必須等到委任人確實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才會發生效力,並不是契約寫好,就會立刻實現或發生。

另外,只要是生效的意定監護契約有所約定,受任人就能為監護宣告之人處分不動產、使用不動產收益,以及從事財務投資,但這些是「法定監護」制度所不允許,或必須經過法院許可才能實踐的財產管理。

如果小麗和友人談好了意定監護,還能再調整內容嗎?楊薪頻指出,只要在還沒有嚴重失能致無法自理、做出意思表示前,都還可以隨時按自身意願調整、撤回。

(圖:ShutterStock 僅示意 / 文章出處:《Money錢》2023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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