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3-3期選商新制:解約場址納入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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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2日召開離岸風電產業溝通平台會議,針對區塊開發第三期(3-3期)選商機制與行政契約調整重點進行說明,並拍板多項新制。本次修正旨在提高海域空間利用率,並回應開發商訴求,主要涵蓋擴充容量範圍、違約金計算原則及擔保機制等面向。

首先,經濟部宣布將已解約的場址納入3-3期選商的擴充容量範圍。目前已解約的三座風場包含海峽一、海峽二與海鼎二,總容量約1.2GW。新制規定,開發商若取得獲選容量,其擴充容量上限可達獲選容量的50%。同時,擴充場址不得與原獲配場址重疊,並將提供充裕時間供業者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等作業。

其次,針對違反在地產業與經濟效益承諾的違約金計算方式,由原先的30%調降至20%。未來將依「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與「實際採購或投資金額」差額的20%計算違約金。若經查核發現違約情節重大,如連續多次進度落後未改善,最高得額外加計投資差額的10%作為裁罰上限。

此外,行政契約維持「獲配風場須擔保擴充風場」機制,但明確規範擔保責任上限為「擴充風場履約保證金總額」,以降低業者對擔保責任無限擴大的疑慮。針對後續的電網環境、併網容量及招標時程等議題,經濟部表示將偕同相關單位持續與產業界溝通,並盡速公告行政契約範本,推動離岸風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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