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失智後照護與財產誰來管?1做法合法代管財務 避免家庭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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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長輩失去判斷能力,財產問題往往引發家庭衝突,若未妥善安排,易導致子女爭執。長輩失智不只帶來照護問題,更牽動財產與決策權的分配考驗。
案例說明:父失智兒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小帥的父親因年邁且罹患失智症,已出現嚴重認知功能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也無法和他人溝通,甚至對外界刺激也沒有任何反應,日常起居皆仰賴小帥照顧。
因父親持續有醫療及照護需求,小帥希望以其帳戶存款支付相關費用,但父親已無法表達意願。經與手足商量後,小帥決定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經法院審理,選定小帥為父親的監護人,小帥妹妹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由小帥代為管理父親的財產及日常事務。
當長輩心智能力退化,如何為其保全財產成為家屬的重要課題。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王士豪表示,家屬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是法院針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如失智、植物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成年人,經聲請後所作的法律保護措施。受宣告者成為「無行為能力人」,由法院選定監護人代為管理財產與日常事務,以防財產被侵吞或簽署不利文件;同時,法院也會另選適當人員,與監護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
「輔助宣告」則是針對心智能力減損者(如輕度失智或智能障礙)的法律保障制度。經法官審理後,會指定「輔助人」協助當事人處理如貸款、不動產買賣等重大法律行為,以降低受騙風險,但當事人仍保有大部分日常生活自主權。
對此,王士豪指出,受輔助宣告人原則上仍具行為能力,但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若為下列行為,仍應得輔助人同意,包括:經營事業、消費借貸、贈與或信託、訴訟、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不動產、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處分,以及遺產分割、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等。
上述行為若無損及受輔助宣告人利益,輔助人仍不為同意,受輔助宣告人得向法院聲請許可後辦理。反之,若未得輔助人同意即逕行為之,效力準用《民法》第78條至83條規定,像是單獨行為無效,與他人所締契約如無輔助人承認亦不生效力。
王士豪提醒為人子女,父母罹患失智症,除尋求醫療協助,為免衍生法律風險,應適時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藉由法律機制保障父母財產,亦可避免手足間產生爭執。
及早聲請監護 依法管理財產避爭議
在財產監護部分,王士豪強調,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基於受監護人之利益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至於不動產,若監護人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如支出安養醫療費用等)確有處分必要,除應完備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程序,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外,應再向法院聲請許可,說明是否其他財產已不足支應開銷,確實存在處分之必要。經法院許可後,始得據以辦理後續處分事宜。
王士豪也提醒,監護人若欲將受監護人居住的建物或建物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約,亦應依前述程序向法院聲請許可。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2條、第1101條第3項等規定,監護人亦不可受讓受監護人的財產。且除法律別有規定,監護人原則上也不能以受監護人之財產進行投資。
此外,法院在選任監護人或輔助人時,皆會聽取子女意見,若子女對於照護父母的意見分歧,亦可向法院陳述各自觀點,再由法院裁定。監護人執行職務亦須以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為依歸,若有違反情形,其餘子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以維護受監護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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