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3-3調整不是放水,關鍵在誰能把風場做完

基本面選股技法 - 邱柏


3-3 不是放水,而是把「做不做得成」重新攤開來看

我一直覺得,能源政策每一次修正,真正的重點都不在文字有多漂亮,而是在於它到底想篩掉誰、留下誰。離岸風電這次 3-3 的調整,看起來像是給業者多一點彈性,但如果把它放進專案融資、履約能力、海域資源配置這三個角度去看,它比較像是一場制度上的重新校正:不是單純放寬,而是重新確認哪些案子真的有機會做完。

像海峽一、海峽二、海鼎二這類既有風場,只要沒有跟其他案場重疊,且擴充上限維持在 50%,理論上就能往下延伸開發。表面上,這像是讓既有業者多拿一些空間;但本質上,它其實是在問一件很現實的事:你是有能力把既有資源做深、做完、做成規模,還是只是先把容量卡住,後面再看情況?

這不是單純開門,而是把專案延續性、海域使用效率、還有履約誠信,一起拉回來檢驗。

 

違約金從 30% 降到 20%,真的是變寬鬆嗎?

很多人第一眼看到違約金從投資差額的 30% 下修到 20%,直覺會認為主管機關是不是態度變軟了。我的看法正好相反,這比較像是把制度拉回到一個比較能執行的區間。

因為你們如果看過這幾年離岸風電的推進狀況,就會知道,施工延誤、供應鏈卡關、海工排程錯位、行政流程拖長,這些根本不是偶發事件,而是高機率會遇到的營運風險。離岸風電不是今天拍板、明天就能併網的生意,它是典型的長天期基礎建設,任何一個環節失速,後面都會連鎖反應。

所以如果罰則設得太硬,最後常常不是讓業者更有效率,而是讓制度跟現場越來越脫節。結果就是大家表面上遵守,實際上案子還是卡住,最後反而把真正想做事的人也一起拖進去。

不過,這也不代表主管機關全面放鬆。因為新制還保留了連續落後、又沒有改善時再加計 10% 的空間。這個訊號其實很清楚:合理的執行誤差可以接受,長期失信不行。

這才是比較成熟的治理方式。因為制度如果完全只靠一個大罰則壓到底,往往會把真正有能力的人也嚇退;但如果毫無紀律,市場又會變成先搶標、後拖延。兩邊都不對,關鍵在於怎麼區分一般專案風險跟結構性違約。

 

擔保責任的設計,重點是把風險關在可控範圍

這次另一個值得注意的設計,是「獲配風場須擔保擴充風場」。這件事背後的邏輯其實很直接:你不能只拿到容量,卻沒有把後續工程完成的能力。

能源署把擔保責任上限設在擴充風場履約保證金總額,我認為這算是務實的做法。重點不在於它寬不寬,而在於它至少把責任邊界畫出來,避免業者承擔無限上綱的風險。

對業者來說,這代表你不只是要有資金,還得有技術、工程管理、海事協調、供應鏈整合,以及併網節奏的能力。這些條件少一個,專案就可能被往後拖。離岸風電不是單一設備採購,而是整套系統工程,最後拼的不是標案字面,而是執行能力。

但制度設計合理,不代表最後結果一定會順。真正的問題通常都在執行端。擔保責任如果只是拿來篩掉沒有實力的人,它就只是門檻;可如果後面沒有搭配清楚的電網規劃、時程控管、地方溝通與併網協調,最後就很容易變成「紙面上都符合,現場上一直延誤」。

這種情況我看過不少,所以我對這類政策一直都抱持警示型分析的態度。

 

真正該看的是誰能交付,不是誰比較會講

我的判斷是,離岸風電 3-3 這次的調整,真正的核心根本不在「有沒有放寬」,而在於主管機關有沒有把責任設計得更精準。

因為一個制度如果只靠重罰維持秩序,最後往往會讓真正有能力的人也裹足不前;但如果能把可接受的誤差、不可接受的失信、以及擴充風場的履約能力拆開來看,市場才有可能往更成熟的方向走。這其實跟很多能源基礎建設是一樣的,表面上是規則,骨子裡比的卻是執行力與資本紀律。

所以接下來,你們與其只盯著違約金從 30% 降到 20%,不如更實際地觀察幾個指標:業者資金結構穩不穩、工程推進順不順、環評和併網能不能銜接、供應鏈能不能配合。這些才是風場能不能落地的核心。

我常說,能源政策跟長天期電廠一樣,最怕的不是一時修正,而是補貼邏輯退場之後,制度、電網、融資、履約能力沒有一起跟上。到那時候,風場數字看起來很漂亮,實際卻可能卡在半路。

所以你們是比較希望看到一個很嚴格但最後卡死的制度,還是一個能交付、但允許合理誤差的制度呢?